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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期間,即得在臺工作,毋需申請工​作證
標題
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期間,即得在臺工作,毋需申請工​作證

內容

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(含專案長期居留)期間,即得在臺工作,毋需申請工作證。

 


公告日期
2017/03/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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