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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執行計畫

一、為推動各項戶政相關業務,解決民眾戶政疑難問題,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之機制,提升便民服務效能,特訂定本計畫。

二、實施方式

(一)時間:每月第三週之週四下午2時至4時。

(二)地點:本所主任室。

(三)受理方式: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,每次不超過2案,每案會見時間以1小時為限依登記順序安排會見日期時間。另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、低收入戶及原住民,採不限制名額預約登記制(若申請人數過多,則順延下一約見日)。

(四)受理原則:受理內容為本轄戶政相關疑難案件,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,如有下列情事者得不予受理:

  1. 無具體內容,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,或電子郵件網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
  2. 同一或相似之事由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,仍一再陳情者。

  3. 非本所權責案件。

  4. 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、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案件。

  5. 申請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。

(五)受理登記作業:申請人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10個工作天前,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、傳真、郵寄或親自向本所研考人員登記。申請書應敘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
(六)約見通知:經研考人員收件查核無誤後,於會見前3個工作天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、場所、相關業務課、聯絡人、電話等。

(七)約見準備:研考人員於受理登記案件後,應立即將民眾請辦事項通知相關業務課及承辦人,俾了解案情提供資料,約見當日請相關業務課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。

(八)約見後案件處理:對於請辦案件之裁示事項,業務課應於7個工作日內或與申請人協議之日期前,將辦理情形答復申請人,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,應簽請主任核准延長,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。

三、會見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,代理他人申請者,不予約見。約見時間2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,則取消本次約見,申請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。

四、若遇其他重要公務,主任未能按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,得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。

五、案件列管追蹤:研考人員負責案件之登記、紀錄、列管、追蹤等事項。

六、本計畫自核定之日起施行,必要時得修訂之。

◆申請書下載:

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.od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