邇來發生有心人士誤導所有權人申辦印鑑證明,詐騙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牟利,
有鑑於申請土地登記原則應由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親自到場核對身分,
倘未能到場,並得依同規則第41條規定採用線上聲明登錄等替代措施,
以供民眾依自身需求選用,並兼顧便民服務與真意確認。
為加強簡政便民服務,並落實智慧政府政策,
可採用線上聲明及各項得免當事人親自到場措施,
民眾可免於先至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,再辦理地政業務之往返奔波情形。
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
https://gov.tw/jek
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檯
(提醒:因填寫資料複雜,數位櫃臺系統不提供行動裝置操作)
https://dcland.moi.gov.tw/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