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
:::
回首頁
|
網站導覽
聯絡我們
機關首長
業務職掌
與民有約
交通資訊
戶所特色
關於我們
戶所榮耀
服務項目
溫馨小站
戶所公告
戶政新知
您使用的瀏覽器未開啟JavaScript , 建議開啟您瀏覽器的JavaScript設定以取得較多的資訊。
:::
導覽位置:
首頁
>
戶所公告
>
《宣導》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(任)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
戶所公告內容
《宣導》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(任)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
標題
《宣導》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(任)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
內容
依戶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:「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,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。」查戶籍登記資料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,為免是類案件引致戶政事務所受理錯誤,影響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,
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(任)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
,
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,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,處新臺幣3,000元以上9,000元以下罰鍰
。
公告日期
2025/04/02
回公告列表